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曹明源
- 原告台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191號聲 請 人 台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明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永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旭永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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