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4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30號
- 聲請人
- 葉瑞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3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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