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4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70號
- 聲請人
- 陳韋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陳韋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其代表人最新登記事項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