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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蔡宗義

  • 原告
    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741號聲 請 人 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振棟即裕康中醫診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振棟即裕康中醫診所之裕康中醫診所營業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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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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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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