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674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674號

聲請人
即聲明人
江千富
即聲明人
江定發
即聲明人
張江秀金
即聲明人
黃江秀葉
相對人
即被繼承人
江正雄(亡)

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均係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第三順位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及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75條、第1176條第6 項前段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準此,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視為自始非繼承人,而應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當然繼承。如先順序之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後順位之法定繼承人於前順位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前死亡,則其既於繼承開始時仍生存,當然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並由其繼承人再轉繼承,如該再轉繼承人不願再轉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得聲明拋棄對於該已死亡之後順序繼承人之繼承權,以符法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 號丙說即甲說理由(二)及同院91年度家抗字第43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繼承人死亡,除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一、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孫輩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另案以函文准予備查外,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母江翁冷於本件繼承開始時並未聲明拋棄繼承,足認被繼承人第二順序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第三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江翁冷於前順序法定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前死亡,無從為拋棄繼承乙節,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再轉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如江翁冷之繼承人欲拋棄其再轉繼承之權利,自應於法定期間內,拋棄對於江翁冷全部之繼承權,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67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