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2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26號

聲請人
世珈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鴻
相對人
林冠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2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84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8 ,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 元,依上開判決主文所示,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8 即5,200 元【計算式:6,500 ×8/10=5,200】,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20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