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6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64號

聲請人
信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民
相對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萬8,12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48 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合先敘明。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諭知為新臺幣(下同)5,760,630 元,應徵裁判費為58,123元,由聲請人預納,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8,12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