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8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8號

聲請人
盧廷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曾顗蓉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