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8號
- 聲請人
- 盧廷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曾顗蓉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曾顗蓉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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