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謝伊婷
- 當事人邱穫家、邱永銘、邱渚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原 告 邱穫家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被 告 邱永銘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被 告 邱渚芳 邱奕杰 邱沛宸 邱紘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子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邱顯星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三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邱顯星於民國106 年3 月2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繼承人為子女即兩造共6 人。伊已多次通知被告召開繼承人會議,以便辦理遺產分割及處理債務等事宜,惟僅被告邱渚芳到場,以致未能達成協議,且伊有代墊桃園區國聖段1216地號及3392建號108 年登記罰鍰新臺幣(下同)2,200 元、辦理繼承登記支出聲請戶籍謄本、登記費及書狀費合計13,845元,此部分應先從遺產之現金扣除,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邱顯星所遺之系爭遺產,應依附表一、二「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分割之。 二、被告邱永銘則以:被繼承人遺留如附表一不動產之遺產,應由兩造依應繼分分割,而如附表二之遺產則依變價或變價後之所得,按兩造之應繼分分配;伊有代墊代書之委任費、規費等,共計110,500 元等語置辯。 三、被告邱渚芳則稱:同意原告所述,並按原告主張之方式分割遺產等語。 四、被告邱奕杰辯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並無意見等語。 五、被告邱紘綸、邱沛宸辯稱:同意被告邱永銘所述,並按被告邱永銘主張之方式分割遺產等語。 六、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為兩造之父親,被繼承人於106 年3 月2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二(除附表二編號30)所示之遺產, 並已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三所示。其有支付遺產(即桃園區國聖段1216地號及3392建號)108 年登記罰鍰2,200 元、辦理繼承登記支出聲請戶籍謄本、登記費及書狀費合計13,845元;被告邱永銘有支付代書之委任費、規費等,共計110,500 元之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如附表一遺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00 頁至第106 頁、第204 頁至第234 頁、第249 頁至第251 頁),堪信為真。 七、本院之判斷: (一)關於遺產範圍之部分: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亦有明文,「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原告於其所主張之起訴原因,不能為相當之證明,而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已有相當之反證者,當然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9年上字2345號、20年上字第246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2、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有如附一、二之遺產一情,雖為兩造所不爭執,惟附表二編號30之債權額30萬元,為被告邱永銘所否認,並辯稱,該債權額應為18萬元等語,經查,證人黃育雯證稱,伊在102 年向被繼承人借款50萬元,陸續以匯款、現金方式還款,目前尚剩餘18萬元,伊想歸還此18萬元給兩造等語,足證該債權額應為18萬元之事實,應堪認定。原告雖主張該債權額為300,100 元,然除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外,並無提供其他足以佐證證人黃育雯尚積欠300,100 元之證據,是難為原告主張事實之認定。綜上,遺產之範圍應如同附表一、二所示。 (二)關於遺產管理費用部分: 1.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罰金罰鍰、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 號裁判要旨參照)。 2.經查,原告及被告邱永銘各自支出16,045元、110,500 元,均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8 頁、第249 頁),該等費用自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支付。 (三)關於遺產之分割方法部分: 1.被繼承人於106 年3 月29日死亡,繼承人有子女共6 人(即兩造),每人之應繼分各為6 分之1 。 2.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亦為同法第830 條第2 項所明定。準此,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於共有人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時,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準用第824 條第2 項、第3 項,法院應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②原物分配,並以金錢補償共有人中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1 款但書、第3 項);③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2 款)。又民法第 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又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 條、第830 條第1 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 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 3.本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其生前並未訂立遺囑,而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兩造並已就附表一之不動產完成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有土地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4 頁至第234 頁),但兩造迄今無法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協議分割,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之。本院爰定遺產分割方法如下: (1)附表一所示不動產部分: 原告主張,伊及被告邱渚芳對附表一不動產並無使用需求,若以分別共有之方式,雖解決遺產分割之問題,但因該等不動產難以原物分割,將來勢必再以訴訟分割之,故應以變價方式分割較為妥適等語;然為被告邱永銘否認,並辯稱,如附表一之不動產均為祖產,不希望變賣由他人取得,倘若以分別共有之方式分割,原告即得以自由處分其分得之部分等語。觀諸如附表一之不動產面積大小非如原告所主張分割後小至難以利用;且縱使無使用需求亦非無法管理,故原告主張應不可採。本院認附表一所示不動產部分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於法無違且對兩造並無不利,亦無因各繼承人受分配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問題,況該等方式已足以保障各繼承人公平分配每筆遺產,兩造中若有資力者亦得出價承買取得用以保留,無須急於出售,免生遺憾,是認不動產部分按各繼承人應繼分為分別共,應屬適當。 (2)附表二編號1 至31所示存款、債權部分: 因屬現金、金錢債權且性質係可分,於扣除原告及被告邱永銘各自支出之遺產管理費用後,餘額由兩造按應繼分6 分之1 比例分配取得,各繼承人即可自由處分其分得之應有部分,足以增進經濟流通性,亦符合多數繼承人之意願,故認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 (3) 附表二編號32至37所示部分:因原告及被告邱永銘均同意以變價方式分割,雖被告邱渚芳、邱奕杰對此並無表示意見,然此等分配方式尚屬公平,且無損於渠等繼承之權益,堪認為適當。 八、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邱顯星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應依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再分割遺產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且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應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符公平。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郭兆軒 附表一: 被繼承人邱顯星之不動產遺產: ┌──┬───────────────┬────┬─────┬───────┬───────┐ │編號│ 財 產 名 稱 │面積 │權利範圍 │ 分割方法 │原告主張分割方│ │ │ │(平方公│ │ │法欄 │ │ │ │尺) │ │ │ │ ├──┼───────────────┼────┼─────┼───────┼───────┤ │ 1 │桃園市○○區○路段0000地號土地│150.97 │全部 │由兩造按應繼分│出售後按應繼分│ ├──┼───────────────┼────┼─────┤比例即每人各6 │比例分配,每人│ │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418.59 │全部 │分之1 分割為分│分配6 分之1 。│ │ │ │ │ │別共有 │ │ ├──┼───────────────┼────┼─────┤ │ │ │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46 │全部 │ │ │ ├──┼───────────────┼────┼─────┤ │ │ │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113.09│2/8 │ │ │ ├──┼───────────────┼────┼─────┤ │ │ │ 5 │桃園市○○區○○段0地號土地 │21.71 │3/20 │ │ │ ├──┼───────────────┼────┼─────┤ │ │ │ 6 │桃園市○○區○○段0地號土地 │598.30 │3/20 │ │ │ ├──┼───────────────┼────┼─────┤ │ │ │ 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25.20 │2/8 │ │ │ ├──┼───────────────┼────┼─────┤ │ │ │ 8 │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5,491.81│1/4 │ │ │ ├──┼───────────────┼────┼─────┤ │ │ │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61.97│2/8 │ │ │ ├──┼───────────────┼────┼─────┤ │ │ │ 1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18.32 │2/8 │ │ │ ├──┼───────────────┼────┼─────┤ │ │ │ 11 │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1 段599 巷 │ │1/8 │ │ │ │ │55號建物 │ │ │ │ │ ├──┼───────────────┼────┼─────┤ │ │ │ 12 │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1 段599 巷 │ │1/8 │ │ │ │ │55號建物 │ │ │ │ │ ├──┼───────────────┼────┼─────┤ │ │ │ 13 │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1 段599 巷 │ │1/8 │ │ │ │ │55號建物 │ │ │ │ │ ├──┼───────────────┼────┼─────┤ │ │ │ 14 │桃園市○○區○○路0 段0000號建│ │全部 │ │ │ │ │物 │ │ │ │ │ ├──┼───────────────┼────┼─────┤ │ │ │ 15 │桃園市○○區○○路0 段0000號建│172.28 │全部 │ │ │ │ │物 │ │ │ │ │ ├──┼───────────────┼────┼─────┤ │ │ │ 16 │桃園市○○區○○路0 段0000號建│ │全部 │ │ │ │ │物 │ │ │ │ │ └──┴───────────────┴────┴─────┴───────┴───────┘ 附 表二:被繼承人邱顯星之存款、投資及現金等遺產: ┌──┬─────────────┬──────┬───────┬───────┐ │編號│項目 │存款金額(新│ 分割方法 │原告主張分割方│ │ │ │臺幣:元) │ │法欄 │ │ │ │ │ │ │ │ │ │ │ │ │ ├──┼─────────────┼──────┼───────┼───────┤ │ 1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本會(帳號│1,267 │由原告先取得16│1 、原告主張編│ │ │:6080011210193380)存款 │ │,045元、被告邱│號30債權係300,│ │ │ │ │永銘取得110,5 │100 元。 │ ├──┼─────────────┼──────┤00元用以扣償渠│2 、由兩造按應│ │ 2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中路分部存│33,605 │等墊付之遺產管│分比例各6 分1 │ │ │款(帳號:6080527220520000│ │理費用,餘額由│分配取得。 │ │ │) │ │兩造按應繼分比│ │ ├──┼─────────────┼──────┤例即每人各6 分│ │ │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14元 │之1 分配取得。│ │ │ │款(帳號:02020003163306)│ │ │ │ ├──┼─────────────┼──────┤ │ │ │ │ │ │ │ │ │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49元 │ │ │ │ │款(帳號:02020003163306)│ │ │ │ ├──┼─────────────┼──────┤ │ │ │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892元 │ │ │ │ │款(外幣活存帳號:02305300│ │ │ │ │ │003918AUD38.65CAD0.12,澳 │ │ │ │ │ │幣) │ │ │ │ ├──┼─────────────┼──────┤ │ │ │ 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100 │ │ │ │ │款(帳號:03020001113623)│ │ │ │ ├──┼─────────────┼──────┤ │ │ │ 7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12 │ │ │ │ │款(外幣活存帳號:02305300│ │ │ │ │ │003918EUR .38 ,歐元 │ │ │ │ ├──┼─────────────┼──────┤ │ │ │ 8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2 │ │ │ │ │款(外幣活存帳號:02305300│ │ │ │ │ │003918JPY6,日幣) │ │ │ │ ├──┼─────────────┼──────┤ │ │ │ 9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4,932 │ │ │ │ │款(外幣活存帳號:02305300│ │ │ │ │ │003918NZD233.62 ,紐幣) │ │ │ │ ├──┼─────────────┼──────┤ │ │ │ 10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12,839 │ │ │ │ │款(外幣活存帳號:02305300│ │ │ │ │ │003918USD424.86 ,美元) │ │ │ │ ├──┼─────────────┼──────┤ │ │ │ 1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495 │ │ │ │ │款(外幣活存帳號:02305300│ │ │ │ │ │003918ZAR217.87 ,南非幣)│ │ │ │ ├──┼─────────────┼──────┤ │ │ │ 1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存│4,538 │ │ │ │ │款(帳號:30001007064) │ │ │ │ ├──┼─────────────┼──────┤ │ │ │ 1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存│10,000 │ │ │ │ │款(帳號:30062104631) │ │ │ │ ├──┼─────────────┼──────┤ │ │ │ 1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存│282 │ │ │ │ │款(帳號:30062298886) │ │ │ │ ├──┼─────────────┼──────┤ │ │ │ 1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存│1 │ │ │ │ │款(帳號:30052298888) │ │ │ │ ├──┼─────────────┼──────┤ │ │ │ 16 │台灣銀行桃園分行(帳號 │11,668 │ │ │ │ │02600422108 ) │ │ │ │ ├──┼─────────────┼──────┤ │ │ │ 17 │台灣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帳│117,552 │ │ │ │ │號114005274694) │ │ │ │ ├──┼─────────────┼──────┤ │ │ │ 18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一般│490,998 │ │ │ │ │活存帳號:6000513286) │ │ │ │ ├──┼─────────────┼──────┤ │ │ │ 19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外幣│91 │ │ │ │ │活存帳號:9102883655CHPS03│ │ │ │ │ │6AUD3 .95 ,澳幣) │ │ │ │ ├──┼─────────────┼──────┤ │ │ │ 20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外幣│3 │ │ │ │ │活存帳號:9102883655CHPS12│ │ │ │ │ │4CAD0 .12,加幣) │ │ │ │ ├──┼─────────────┼──────┤ │ │ │ 2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外幣│3 │ │ │ │ │活存帳號:9102883655CHPS39│ │ │ │ │ │2JPY10,日幣) │ │ │ │ ├──┼─────────────┼──────┤ │ │ │ 2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外幣│169 │ │ │ │ │活存帳號:9102883655CHPS55│ │ │ │ │ │4NZD7 .98,紐幣) │ │ │ │ ├──┼─────────────┼──────┤ │ │ │ 2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外幣│1,012 │ │ │ │ │活存帳號:9102883655CHPS84│ │ │ │ │ │0USD33.49,美金) │ │ │ │ ├──┼─────────────┼──────┤ │ │ │ 2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外幣│4 │ │ │ │ │活存帳號:9102883655CHPS97│ │ │ │ │ │8EUR0 .11 ,歐元) │ │ │ │ ├──┼─────────────┼──────┤ │ │ │ 25 │桃園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帳號│1,582 │ │ │ │ │:0019111217480) │ │ │ │ ├──┼─────────────┼──────┤ │ │ │ 26 │台灣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應│78 │ │ │ │ │收收息) │ │ │ │ ├──┼─────────────┼──────┤ │ │ │ 27 │健崴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16,970,000 │ │ │ │ │東往來 │ │ │ │ ├──┼─────────────┼──────┤ │ │ │ 28 │健崴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16,184,486 │ │ │ │ │東往來 │ │ │ │ ├──┼─────────────┼──────┤ │ │ │ 29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保管箱- 應│650 │ │ │ │ │收押金 │ │ │ │ ├──┼─────────────┼──────┤ │ │ │ 30 │對黃育雯(抵押權設定:台南│180,000 │ │ │ │ │市○○區○○段000 號等10筆│ │ │ │ │ │土地)之應收債權 │ │ │ │ ├──┼─────────────┼──────┤ │ │ │ 31 │對吳竹二(抵押權設定:桃園│10,900,000 │ │ │ │ │市○○區○○段000 號)之應│ │ │ │ │ │收債權(含本金、利息) │ │ │ │ ├──┼─────────────┼──────┼───────┼───────┤ │ 32 │投資: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112,742 │變價後按應繼分│變價後按應繼分│ │ │限公司(6,381股) │ │比例分配,每人│比例分配,每人│ ├──┼─────────────┼──────┤分配6 分之1 。│分配6 分之1 。│ │ 33 │投資:健崴精密機械股份有限│0 │ │ │ │ │公司 │ │ │ │ ├──┼─────────────┼──────┤ │ │ │ 34 │投資:旭昇國際科技有限公司│3,575,619 │ │ │ │ │ │ │ │ │ ├──┼─────────────┼──────┤ │ │ │ 35 │投資: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5,000 │ │ │ │ │社(50股) │ │ │ │ ├──┼─────────────┼──────┤ │ │ │ 3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2040002法│964,005 │ │ │ │ │國興業銀行ZAR424672 南非幣│ │ │ │ │ │(460股) │ │ │ │ ├──┼─────────────┼──────┤ │ │ │ 37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保管箱(第│2,457,892 │ │ │ │ │6103號) │ │ │ │ └──┴─────────────┴──────┴───────┴───────┘ 附表三、兩造應繼分比例 ┌──┬───────┬──────┐ │編號│ 繼 承 人 │ 應 繼 分 │ ├──┼───────┼──────┤ │ 1 │邱穫家 │ 6分之1 │ ├──┼───────┼──────┤ │ 2 │邱永銘 │ 6分之1 │ ├──┼───────┼──────┤ │ 3 │邱渚芳 │ 6分之1 │ ├──┼───────┼──────┤ │ 4 │邱奕杰 │ 6分之1 │ ├──┼───────┼──────┤ │ 5 │邱沛宸 │ 6分之1 │ ├──┼───────┼──────┤ │ 6 │邱紘綸 │ 6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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