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成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英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久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6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萬2,7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234萬7,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397元,合計為4萬7,797元(計算式:11,400元+36,397元=47,7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