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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許容慈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成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久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6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萬2,7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234萬7,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397元,合計為4萬7,797元(計算式:11,400元+36,397元=47,7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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