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成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英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久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裁定業於111年7月18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