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6號
- 原告
-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凡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上一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20,000 元,應繳裁判費46,7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6,2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