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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全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玉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4 款、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所明定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 442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惟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 109年12月23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惟僅表示不服原判決,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又關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上訴人如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則原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107元(然若非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度之可得利益計繳第二審裁判費),併予敘明。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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