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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李麗珍

上訴人
桂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維國
被上訴人
艾克爾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梅根.浮士德

設桃園市○○區○○路○○段0號 法定代理人 梅根.浮士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建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7萬5,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6,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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