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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李麗珍
  • 法定代理人
    彭維國

  • 當事人
    桂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艾克爾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9號 上 訴 人 桂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維國 被 上訴人 艾克爾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梅根.浮士德 被 上訴人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號 法定代理人 梅根.浮士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建 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7萬5,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6,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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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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