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麗珍

上訴人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嘉銘
被上訴人
瑋聯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建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