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2號
- 上訴人
-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嘉銘
- 被上訴人
- 瑋聯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建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7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建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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