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2號
- 原告
- 協合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翊釩
- 被告
-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滄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依其與被告所訂立之工程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新臺幣107萬8,898元,惟依據該工程契約書第13條約定:「本合約遇有爭執,乙方(指原告)同意以甲方(指被告)所在之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3頁),顯見兩造已明示就其等間工程承攬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