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進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偉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億鋼鋁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