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59號
- 抗告人
- 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甘帆
- 抗告人
- 陳聖文
- 相對人
-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治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等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
本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34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又二人以上在票據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一紙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開立系爭本票為工程保固本票,後因施工完成工程款抵扣後,保證金額已不存在等語。抗告人陳聖文已離職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徠金科技有限公司之債務與陳聖文無關等語。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行之裁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