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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宏寓即林永鑫即林崧誠即李崧誠
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說明何以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每月
    收入及支出與聲請人於109 年2 月13日提出之還款計畫書所
    載之收入及支出不符,究以何者為真?
二、另依聲請人請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支出顯
    高於收入,顯無更生之可能性,請提出最新還款方案(包含
    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
三、請提出最近6 個月薪資單。
四、請提出「泉水豐富飲料店」之營業人銷售額資料,倘無法提
    出,則請提出每月平均營業額切結書。
五、請提出脊椎受傷之診斷證明書(需載有醫囑定期治療等相關
    內容),及每年花費3,500 元醫療費單據(至少一期)。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
    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
    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七、請提出聲請人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請提出確實有繳納水、電、瓦斯費之單據(至少一期)。
九、請釋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
    中低收或低收入戶、租屋、育兒等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
    干?(請依每位家庭成員各自領得數額分別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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