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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呂如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趙玉
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提出聲請人自任職於宏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起迄今之每
    月薪資單或薪資存摺入帳明細、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三、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
    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四、陳明於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
    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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