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安思維
- 代理人
- 黃智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9 年5 月起迄今任職於廣明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單或薪資存摺入帳明細、全部收入數額之
證明。
二、陳明於109 年1 月間前置協商成立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9 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429號協商認可事件)後,有何「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毀諾原因?
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翁佳奇、發生原因:
授信」、「債權人:吳佑安、發生原因:消費借貸」、「債
權人:潘鼎翰、發生原因:消費借貸」、「債權人:王士豪
、發生原因:消費借貸」、「債權人:林仁豪、發生原因:
消費借貸」、「債權人:翁逸銘、發生原因:消費借貸」,
是否為民間債權人?如是,請提出與該等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或執行名義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