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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呂如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子雲
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
    略)。
二、提出聲請人配偶之107 年度及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自任職於元崧企業社起迄今之每月薪資單或薪資
    存摺入帳明細、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四、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每月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
    貼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五、陳明與聲請人一家五口同住之兄長(聲請人配偶之兄長)有
    無分擔每月家庭生活開銷(如房租、水電瓦斯費等)?若有
    ,其每月分擔之金額為多少。
六、釋明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列每月需支出保險
    費2,652 元、手機費1,139 元之必要性為何;及繳納商業保
    險費用(南山人壽)對維持基本生活是否有必要性,並陳明
    如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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