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子雲
- 代理人
- 黃秀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
略)。
二、提出聲請人配偶之107 年度及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自任職於元崧企業社起迄今之每月薪資單或薪資
存摺入帳明細、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四、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每月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
貼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五、陳明與聲請人一家五口同住之兄長(聲請人配偶之兄長)有
無分擔每月家庭生活開銷(如房租、水電瓦斯費等)?若有
,其每月分擔之金額為多少。
六、釋明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列每月需支出保險
費2,652 元、手機費1,139 元之必要性為何;及繳納商業保
險費用(南山人壽)對維持基本生活是否有必要性,並陳明
如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