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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振嘉陳炫谷劉哲嘉

上訴人
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金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泓律師
被上訴人
國世德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全
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前於民國106年11月1日與桃園市平鎮區公所簽訂「桃園市平鎮區第一公有零售市場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下稱系爭委託契約),由上訴人承包管理第一市場,嗣兩造就位於第一市場內之桃園市○鎮區○○路○段0號3樓、4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簽定租約。後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於107年5月18日對上訴人主張終止系爭委託契約,並於同日發函被上訴人遷出系爭房屋,被上訴人即未繳納108年5月起至同年10月止之租金共計新臺幣120萬9,000元予上訴人等情,有桃園市平鎮區公所107年5月18日函文、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系爭委託契約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又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業於108年5月3日訴請上訴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446號案件(下稱另案)審理中,因事涉本件上訴人是否有權出租系爭房屋予被上訴人,而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並於109年9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本件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另案訴訟業於111年9月21日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以,本件原裁定停止原因業已消滅,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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