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1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卓立婷謝宜伶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13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相對人
矯正署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9 年度桃救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9年6 月17日109 年度簡抗字第13號裁定命其於3 日內補正,抗告人已於109 年6 月29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至抗告人雖曾就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4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確定在案(該裁定確定日期為109 年6 月20日,抗告人並已於同年月23日收受送達),是抗告人仍應依期繳納本件裁判費。然抗告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1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