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0號
再審聲請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正着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徐榮輝、王素蘭、羅雅玲、順聯全企業社等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所為109 年度聲再字第3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前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