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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0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卓立婷謝宜伶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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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貴生

      吳富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廖克明律師(住桃園市○○區○○路000 號4 樓)於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48 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定有明文。故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而聲請受訴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者,乃以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為要件。又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故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及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之裁定,倘係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者,均不得抗告,僅於訴訟繫屬前所為者,始得為抗告(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70 號裁定意旨、88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48 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下稱本件訴訟),起訴時被告吳從子旺祭祀公業之原管理人即法定代理人吳富陞,於起訴後經判決確認其對被告管理權不存在後,本院雖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選任廖克明律師於本件訴訟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惟被告又於同年再次選任吳富陞為管理人,並在同年7 月7 日於本件訴訟聲明承受訴訟,廖克明律師之代理權即因而消滅。嗣因吳富陞於107 年度8 月10日死亡,本院遂於107 年12月25日以107 年聲字第269 號裁定選任吳富業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詎本院竟於108 年1 月19日撤銷上開選任吳富業為特別代理人之裁定,致被告吳從子旺祭祀公業於本件訴訟無法定代理人可合法行使代理權,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管理人即法定代理人原為吳富陞,然其於本件訴訟繫屬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374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379號、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判決,確認吳富陞對被告管理權不存在確定後,本院於106 年6 月7 日選任廖克明律師為被告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有上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本件訴訟卷四第104 至113 背面、第140 至141頁;卷五第141 至145 頁)。嗣被告重新選任吳富陞為法定代理人,經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06 年6 月30日函准予備查後,吳富陞於106 年7 月7 日就本件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06 年6 月30日函(本件訴訟卷五第209 至201 頁)在卷為憑,被告既已依法產生吳富陞為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訴訟,並已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則上開本院所選任特別代理人廖克明律師之代理權即因而消滅。惟嗣後吳富陞於107 年8 月10日死亡,致被告於本件訴訟再度陷於無法定代理人之情狀,本院遂以107 年12月25日107 年度聲字第269 號裁定選任吳富業為特別代理人,然此裁定復由本院於108 年1 月19日以裁定撤銷之,業經本院核閱上開事件卷宗確認無訛。則廖克明律師因吳富陞承受訴訟後,其特別代理人之資格即為消滅,縱吳富陞於承受訴訟後死亡,亦無從恢復其代理權。本院雖在吳富陞死亡後,另以上開裁定選任吳富業為特別代理人,惟旋即又撤銷該裁定,從而吳富業特別代理人之代理權亦因而消滅,堪認被告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之情事,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避免本件訴訟程序延滯,並利程序之進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律師廖克明執業迄今已20餘年,曾任中華民國地籍清理協會理事,熟稔地籍處理與祭祀公業等事務(本件訴訟卷五第31至36頁),並曾於本件訴訟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且在吳富陞死亡後,其特別代理權雖已消滅,惟仍實際到庭擔任被告吳從子旺祭祀公業之特別代理人,對於本件訴訟實體爭議已相當熟悉,又與兩造並無利害衝突,由其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選任廖克明律師為被告吳從子旺祭祀公業於本件訴訟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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