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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8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相 對 人
陳寶洋(原名陳鋒陽)
宇伸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
相 對 人
賴曉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UC7418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UC00000000號」。

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7日109 年度聲字第418 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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