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8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8號
- 聲 請 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 理 人 陳紹群
- 相 對 人
-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李岳霖律師
- 相 對 人
- 陳寶洋(原名陳鋒陽)
- 宇伸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成
- 相 對 人
- 賴曉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UC7418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UC00000000號」。
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7日109 年度聲字第418 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