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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6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5號

聲請人
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貽謀
相對人
謝銘哲
相對人
謝宓妮
相對人
謝恩冕
相對人
康松全
相對人
承頤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玉惠
相對人
弘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玉燕
相對人
鎮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翰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如附表編號1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2之記載。

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 年1 月21日109 年度聲字第565 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內容      │
│號│          │
├─┼─────┤
│1 │上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2 │兼上一人  │
│  │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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