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6號
- 原告
- 張建安
黃亭嫣
張家強
張家愷
張心禹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德城即標題音樂樂器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不得製造噪音部分,屬回復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權利所為適當處分之救濟方法,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千元。至原告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65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