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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8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告
和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代位訴外人洽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洽成公司)訴請確認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請求確認之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債權定之,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洽成公司150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部分,其經濟目的與聲明第1 項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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