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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9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告
祥瑞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君
被告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被告
景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景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23,808元(計算式:13,857,808+1,066,000 =14,923,8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3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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