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7號
- 原告
- 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阿坤
- 訴訟代理人
- 韓邦財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心荷 律師
- 被告
- 萬家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家玉
- 被告
- 禾曜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鎰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500 元(計算式752,500+370,000 =1,12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