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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當選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魏于傑

  • 當事人
    詰立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3號原   告 詰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誠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紐約時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 、2 項之內涵,非單純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裁定意旨參照),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至聲明第3 、4 項與第1 、2 項訴訟之經濟目的相同,應不另徵收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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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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