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告
有澤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9,737.62 元,折合新臺幣(下同)587,589 元(以起訴日民國109 年7 月2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9.77 元計算,元以下4 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