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7號
- 原告
- 亮悠頂級美車工藝坊
- 法定代理人
- 林韋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膜術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加盟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加盟契約關係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165 萬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76,666 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576,666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3,226,6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