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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7號

確認加盟契約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告
亮悠頂級美車工藝坊
法定代理人
林韋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膜術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加盟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加盟契約關係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165 萬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76,666 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576,666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3,226,6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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