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4號
- 原告
- 金仕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義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潼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74,240.79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0,927,831元(以起訴日民國109年10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9.2元計算,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