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吳佩玲
- 當事人張茹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原 告 張茹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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