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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袁雪華謝宜伶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8號

上訴人
陳妍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維康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2,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8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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