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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自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3號

原告
宸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禹
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
被告
梁坤運
訴訟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唐永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0 年8 月26日下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40法庭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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