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1號
- 原告
- 梁懷信即鉅業國際法律事務所
- 被告
- 欣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效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6,363 元,應繳裁判費35,35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853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