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53號
- 原告
- 郭翠香即高利演藝工作室
- 訴訟代理人
- 朱仙莉律師
- 被告
- 楊榮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競業禁止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於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83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900 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0,4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