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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3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31號

原告
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敬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敬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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