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孫健智

  • 原告
    郭秀娟
  • 被告
    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541號原   告 郭秀娟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被   告 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思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三日起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自己主張已向被告為辭任監察人之意思表示,與被告間已無委任關係存在,但被告公司登記資料上仍記載原告為監察人,故兩造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是否仍存在,即不明確,而此不明確致使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故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前經選任為被告之監察人,任期自民國104 年8 月17日起至107 年8 月16日止,然任期屆滿後,被告遲遲不辦理改選,原告亦曾多次請求被告召開股東會辦理改選,然被告均未置理,原告遂以109 年1 月2 日龜山樂善郵局第012117-6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向被告表明辭任之意,即為終止監察人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並於同年月3 日送達於被告,且副知被告董事3 人,惟被告迄今仍未為變更登記,此一公司登記之公示外觀,將陷原告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存否處於一不明確狀態,當有請求法院以判決確認除去之必要,爰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一)原告主張其已辭任監察人,應提出系爭存證信函及其回執正本以供核對等語,以資抗辯。 (二)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公司法第216 條第3 項、民法第5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前揭事實,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系爭存證信函及其回證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6、19至27頁),並於109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系爭存證信函及其回證的正本供本院核對(見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78頁),其主張堪可採認。原告辭任監察人的意思表示於109 年1 月3 日到達被告,兩造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即告終止而不復存在,原告訴請確認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自109 年1 月3 日起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第78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 萬9,335 元(包括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特別代理人報酬1 萬2,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鄧竹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