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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3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30號

原告
陳富鄉
被告
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劉金定

      盧廷景

      曾顗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盧廷景雖具狀聲明其前已辭任被告之董事云云,惟以被告公司之登記資料觀之,盧廷景在被告公司廢止前形式上既登載為被告公司董事,在尚無變更登記資料或司法確定判決確認其已非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前,為保障被告公司權益,本院仍以其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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