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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3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30號

原告
陳富鄉
被告
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劉金定

      盧廷景

      曾顗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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