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林靜梅
- 原告吳光釧即鎰賢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74號原 告 吳光釧即鎰賢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威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4,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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