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號
- 原告
- 詠聖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采璇
- 被告
- 佳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9,3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