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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4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44號

原告
王朝根
被告
王振傳

      洪宜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138 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雖於前揭訴訟救助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抗字第1403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仍未補繳裁判費,甚至再次以相同資料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再次駁回聲請(110 年度救字第38號),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44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