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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86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被告
群佑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呂妍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⑹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1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9,6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已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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