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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6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百年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千慧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姜煥

上列當事人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2,6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 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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